每人2200元 四川为用人单位发放生育补助
封面新闻
华西都市报讯(记者赵奕)近日,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7部门发布《关于实施女职工生育休假期间用人单位补助有关事项的通知》,进一步降低用人单位在女职工生育休假期间的用工成本,推动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该通知内容已正式实施,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
哪些单位能享受补助?补助标准是多少?如何申请?记者了解到,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外资企业等用人单位,有女职工在2025年11月28日(含)之后生育子女,或在2025年11月28日正在休生育假,且以单位形式为生育女职工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享受一次性生育休假成本补助。
每名生育女职工生育休假期间的用人单位补助标准按生育当月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第二档执行。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川府规〔2024〕4号)规定,目前四川省月最低工资标准第二档为2200元,今后补助标准将随该档标准的调整而相应调整。
女职工生育休假结束后6个月内,用人单位可通过登录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或到社保经办服务大厅,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提交补助申请表,若女职工在省外生育的,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
各地社保经办机构通过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补助资金,资金到位后10个工作日内,发放至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指定银行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