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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戴玉镯摔出裂纹,法院判定:顾客赔偿32.85万元

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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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试戴手镯时,因操作不当导致手镯掉落产生裂纹,由此造成的损失该由谁承担?近日,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试戴玉镯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2025年8月的一天,市民刘女士在乌鲁木齐市某玉器店内选购玉器,准备试戴一只标价不菲的玉镯。店员在刘女士拿取手镯时提醒她:“不能拿托架,要拿镯子。”

但意外还是发生了——手镯从托架上滑落,磕碰在柜台玻璃上,手镯出现明显裂纹。

店铺经营者认为,刘女士未听从提示,手持托架导致玉镯滑落受损,因此刘女士应当赔偿相关损失。

刘女士承认手镯是其不慎掉落,并认可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陪同刘女士前来的赵先生将名下车辆质押给店主,并书面承诺为刘女士可能承担的债务提供一般保证。

后因双方对损失数额争议较大,遂共同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玉镯损失价值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显示,以事发当日为基准,该手镯的损失价值为36.5万元。

协商赔偿未果,店铺经营者将刘女士和赵先生起诉至乌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庭审中,刘女士辩称,手镯裂纹可能是其自身存在的天然“暗裂”在试戴过程中显现,并非掉落直接导致。同时指出,商家作为专业玉器经营者,未采取更严格的防护措施,如未配备防滑托盘、未由店员亲手递送等,没有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

赵先生则主张,其提供的质押担保已解除,即便承担保证责任,也应是一般保证,即在刘女士财产经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才承担补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刘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拿取贵重易碎玉器时负有高度谨慎注意义务。其无视店员提示,以不当方式手持托架,直接导致玉镯掉落受损,主观存在重大过失,是损害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店铺经营者虽设置了软垫防护并进行了口头提示,履行了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但考虑到涉案玉器价值较高,未采取店员亲手递送、全程辅助佩戴等更严格的管控措施,风险防范存在轻微不足,可认定为次要过错。

综合双方过错程度,法院酌定刘女士承担90%的责任,商家自行承担10%的责任。

根据双方共同委托的评估报告,玉镯损失价值为36.5万元,法院予以采信。刘女士主张手镯存在原有隐性瑕疵,未提供证据证实,法院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刘女士赔偿玉镯损失32.85万元;同行的赵先生对上述款项在刘女士财产经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目前,此案一审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贵重物品的试戴、拿取,容不得半点大意。消费者在试戴珠宝、玉器等易损贵重商品时,应严格遵守商家指引,谨慎操作,避免因操作不当引发纠纷。

对于经营者而言,除设置必要的防护设施(如软垫、托盘、固定绳等)外,还应加强现场引导和辅助,必要时可由店员亲手递送、全程协助试戴,特别是对于价值较高的商品,更应采取与商品价值相匹配的严格管控措施,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此外,陪同人员若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应明确了解担保责任的性质和法律后果。一般保证意味着在债务人财产经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时,保证人需承担补充责任,一旦签字确认,将可能面临法律追偿的风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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