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姨”或被认定为主犯
齐鲁晚报
张维平、周容平等人因拐卖儿童罪,最终被判处死刑,那么谢某某也就是“梅姨”,将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呢?
根据张维平供述,谢某某,也就是被公众熟知的“梅姨”,在张维平、周容平等5人实施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中,起到了关键作用。“梅姨”负责寻找买家、中转儿童并抽成,形成“拐—运—销”的完整链条。但这主要是依据张维平的供述所进行的判断,现如今张维平已经被执行死刑,这在对“梅姨”的犯罪行为进行认定时会不会受到影响呢?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耿佳宁表示,张维平在死刑前的供述中,提到了“梅姨”,这是一个比较有利的因素。根据他的供述以及“梅姨”目前个人的口供,她对拐卖儿童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双方的供述应该会对其他的中间人、买家、接头人等信息有一个反映,公安机关可能需要去落实这些线索。如果能够找到当年的买家,找到当时的接头人,去印证“梅姨”在中转环节中的作用,就可以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去认定“梅姨”在拐卖儿童中起到了主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明确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耿佳宁表示,“梅姨”的行为符合中转、贩卖这两个环节,所以她与实施拐骗、绑架行为的犯罪嫌疑人是同罪的。“梅姨”寻找、确定买家,商定买卖价格,对拐卖的系列犯罪能够持续进行,起到了非常大的推动作用。可以理解她起的是主要作用,而且她不是被动参加的,是积极参加的。根据司法解释,她也可以被认定为主犯。
在法院对张维平等5人拐卖儿童案件的判决中,张维平和周容平被判处死刑,杨朝平和刘正洪被判处无期徒刑。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儿童三人以上的;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儿童的;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造成被拐卖的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郭旨龙指出,对于“梅姨”的定罪量刑主要考虑的是她自身的犯罪情节,她主要针对9个儿童进行贩卖,达到了人数众多的情形,就应当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